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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就一定“同酬”吗?
  发布时间:2012-03-02 09:10:54 打印 字号: | |
      同工一定同酬吗?当事人小刘与同事小王同工种同劳动,但收入却比小王低,心里很是不服气,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法庭,诉求同工同酬。近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
      2010年7月原告小刘进入被告某机械公司,并被安排与小王操作同一台车床。但是两人的工资却相差甚大,半年积累下来,小刘比小王少收入5000多元。2010年12月,小刘在操作中不慎受伤,但因公司没有为小刘购买工伤保险,双方就工伤赔偿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小刘未能拿到赔偿款,越想越气,遂于2011年2月,将公司诉至法院,诉求同工同酬。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同工同酬是我国劳动法原则性规定,不能做机械理解和适用。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本案中,小刘与小王虽系同一工种同一岗位,但双方在劳动技能、熟练程度、劳动强度、劳动业绩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故对小刘要求以小王月平均工资计算其月工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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