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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日报》报道我院多举措倡导诚信消费
  发布时间:2012-03-19 16:42:22 打印 字号: | |
    3月16日,《镇江日报》第14版就我院积极采取措施倡导诚信消费进行了报道,原文如下:

开发区法院倡导诚信消费
□ 徐吉梅 张立华

    记者日前从经济开发区法院获悉,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该院已建立了消费者维权快速通道,要求对于消费者维权案件,及时审查立案,并严格执行诉讼费减、免、缓交制度,快速移交到相关业务庭进入审理、执行程序,切实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法制宣传,
  消费纠纷早预防
  定期举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宣传活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进行详细讲解,就广大消费者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结合办理涉及消费者权益案件所积累的经验,以互动的方式与群众讨论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常见问题及维权的知识,认真解答人民群众疑问。同时,介绍法院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重要举措,消费者的主要权利、经营者的主要义务以及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解决途径等。此外,还走进社区以“网上购物、大型团购、持卡消费”等新类型权益纠纷案向消费者宣讲法律知识、维权途径、诉前证据保留方法,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精调纠纷,
  融普法于办案中
  今年2月,新区某家电城为庆祝家电城开业十周年,举行优惠大酬宾活动,宣称购任一款价值2000元以上的家电,均送价值200元以上大礼一份。王某在该家电城购海尔某型号冰箱一台。该家电城以王某所购产品为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送礼品活动为由拒绝给付礼品。王某以家电城的行为构成广告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家电城返还购买海尔冰箱价款2898元,并支付购买商品费用一倍的赔偿金。
  法院没有简单判决,将普法融于办案中,指出家电城为庆祝开业周年进行商品赠品销售活动,发出的海报包含了具体的要约,要约相对人在有效期限内购买任一款2000元以上商品即构成承诺,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家电城负有转移主商品冰箱的主义务,王某作为消费者只负付款义务;同时家电城作为商家应按约定另负交付赠品的义务,其两者的交易关系为混合型合同。家电城的销售行为不具备对商品主要内容作不真实的引人误解的表示的构成要件,主观上没有欺诈消费者的故意,不构成广告欺诈。经调解,家电城老板刘某同意给付王某购买冰箱的赠品价值250元的太空被一条。
  精审案件,
  商消双方提高警惕
  日前,王某丢失了自己透支额度为5000元的信用卡,急忙打电话到银行挂失同时查询余额。被告知该卡1小时前消费4000余元,消费场所为某超市。王某立即前往该超市查询,签名为李某某客户用王某的信用卡购买了4683元的商品。王某认为超市没有仔细核对签名,存在重大过错,要求超市赔偿。超市抗辩,王某不慎丢失信用卡,其应当承当信用卡被盗刷的责任。
  法院辨法析理,认真分析商家和消费者双方应尽的义务。超市作为银行信用卡特约商户,在消费者持信用卡消费时,应尽到审慎注意和审查义务,仔细核对消费者的签名。王某系信用卡的持卡人,且信用卡上有与王某姓名发音相同的汉语拼音凸字,而在发生消费时持卡人签名栏处签名为“陈某某”,二者之间,存在明显差别。超市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存在重大过失。但王某作为持卡人,未能妥善保管信用卡,对信用卡丢失和被盗用存在主要责任。最终,超市承担了王某损失的30%,赔偿王某人民币14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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