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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工作应融入亲民意识和办案技巧——速裁工作报道之五
  发布时间:2012-05-15 09:56:32 打印 字号: | |
    近日,速裁庭审理一件需要鉴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该案在进入司法鉴定程序过程中,承办法官能动司法,受到双方当事人的称赞。彰显了开发区法院一贯的宗旨意识、优良的亲民作风和巧妙的审判技巧。
    原告盈都公司与被告永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申请对工程质量鉴定,我院审查后进入鉴定程序,后鉴定部门函告我院需补充鉴定材料。我院通知被告后,被告推说材料在原告处,被告无法提供。原、被告双方对鉴定材料的举证责任争执不下。另外,原告自始认为其所施工的诉争工程质量合格,不存在质量鉴定的必要,对鉴定一直不予积极配合,且对被告已提交的鉴定图纸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案件一时间进入僵局,迟迟无法进入鉴定程序。
    承办法官从三个焦点问题入手。一是鉴定材料补充责任的问题。根据证据规则,法官确定举证责任归属后,并没有简单地将举证责任推给被告,也没有生硬地告知其限期举证,逾期承担不利后果。法官单独找被告做思想工作,释明举证责任在被告方,如果不能及时补充鉴定所需要材料,有可能面临无法鉴定的结果。被告对法官能在原告面前为被告保留颜面很意外也很感激。最终,被告自愿承诺限期内提供所需鉴定材料,逾期承担不利后果。二是被告已提交的鉴定图纸的真实性问题。法官没有直接从图纸的质证入手,而是先从鉴定本身着眼,从根本上打消原告合理怀疑我院地方保护的角度出发,做原告思想工作。工程虽已交付,但被告就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申请鉴定,法院是应该受理的。通过解释,原告看到的不是衙门作风,不是生硬的释法,而是法官与当事人心与心的沟通。原告逐渐打消了抵触情绪,法官进一步解释。因双方均认可施工过程中设计图纸有多次变更,故被告提供的鉴定图纸与原告存档的图纸存在细微差别合情合理,况且鉴定工程质量最终还是以工程实物为准,原告因此不认可被告已提交的鉴定图纸意义不大。法官从鉴定结果的公平角度、从有利于尽快鉴定的角度,替原告进行了综合分析,原告最终认可了被告已提交的鉴定图纸的真实性。鉴定程序得以顺利启动。三是抓住每个调解的机会,缩短双方争议差距,对每一次调解成果及时制作笔录,形成阶段性成果。法官抓住双方都在场的机会,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调解的方案差距进一步缩小。法官也及时做好了调解笔录。调解笔录记录了双方争议的事实是,被告结欠原告工程款128万元。原告的调解方案是放弃利息和违约金的主张,放弃部分质保金,被告最低给付95万元。被告的调解方案是如果工程质量鉴定没有问题,被告同意支付尚欠工程款128万;如果工程质量有问题或者鉴定部门无法鉴定,请法院酌定判处。在该案进入鉴定程序后,法官没有僵化办案,被动地等待鉴定结论。没有通过传票传双方来调解,而是珍惜双方都在场的机会,减少双方的诉累,不厌其烦地组织双方调解,趁热打铁,不断拉近双方分歧差距,哪怕是调解工作进展不明显,也为查明事实和判决做好铺垫工作。更好地做到了当调则调,当判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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