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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分割
  发布时间:2012-06-28 09:09:39 打印 字号: | |
    日前,通过释明法律,我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残疾人维权的离婚案件,被告王某主动放弃分割刘某残疾人赔偿金的诉求。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于2006年7月登记结婚。2010年8月,刘某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腿部受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并获得含残疾赔偿金在内的15万余元赔偿。刘某受伤以后,王某承担起养家的重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刘某和王某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2011年7月,刘某与王某终因感情不和,准备协议离婚,协商过程中双方对刘某所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产生争议。因为王某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淡薄,不清楚残疾赔偿金的实际意义,坚持认为刘某受伤后,都是她赚钱养家,包括刘某的生活开支,赔偿金应该分给她一部分。无奈之下,刘某将王某起诉至我院。
    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一方面从亲情的角度打动王某,让她多为刘某日后的生活考虑;另一方面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王某解释法律,讲明残疾赔偿金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是受害人维持以后生活的必要保障,应属于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及残疾补偿费等费用属于个人财产,不应归于夫妻共同财产。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工作,王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接受了我院的调解。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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