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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弱权益保护 “纠正公平”为民司法
  发布时间:2012-07-10 10:43:30 打印 字号: | |
    纠正公平相对于分配公平,是社会正义的再分配。 2012最高法《工作报告》中特别强调“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特别是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高度重视小型微型企业因资金链引发的涉诉案件”,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重视“涉弱”权益保护工作,通过“纠正公平”实现为民司法。
    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由于生理或者社会的原因,其相对于其他正常群体而言在社会中的应有权利和占有份额未能得到“分配公平“,直接影响司法公正乃至社会安定。最高法坚持“为民司法”,在2011年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指导性文件和司法解释,监督指导各级法院妥善审理房地产纠纷、民间借贷、劳动争议、涉农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婚姻家庭、消费者权益纠纷等案件,以纠正制度,以期实现社会的真正公平。
    小微型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要参与者,其因规模小,资金量少,难以承受涉诉风险,尤其易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系列问题,市场经济模式下,侧重维护小微型企业诉讼权益,尤其针对资金链断裂等可挽救式经济诉讼状况,采取必要措施,有利于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报告》中强调高度重视小微型企业因资金断裂引发涉诉案件,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发展生产,并制定下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的相关指导意见,通过纠正式公平,实现社会公正,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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