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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猪骨头 “砸”掉8000元
  发布时间:2012-07-05 09:13:39 打印 字号: | |
    蒋某与王某是同事,然而仅一句话不如意,正在就餐的蒋某与王某发生争执,蒋某随手用猪骨头砸向王某手臂,致使王某手臂受伤并感染。后王某诉至我院要求蒋某赔偿其住院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
    4月某日中午吃饭时,王某将菜汤不慎溅到蒋某的白衬衣上,二人由此发生言语争执。蒋某一气之下,拿起桌上刚刚啃去肉的猪骨头向王某手臂砸去。由于猪骨头边缘比较尖锐,王某的手臂被划伤,后来伤口感染住院14天。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最终诉至我院。最终一审判决蒋某赔偿王某各类损失共计8023.23元。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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