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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江晚报报道我院审理离婚前隐匿财产案
  发布时间:2012-07-16 10:27:54 打印 字号: | |
    7月10日,《京江晚报》第七版:

离婚3年才知丈夫隐瞒一处房产
妻子起诉分割财产获法院支持

    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瞒着妻子购买房产,妻子离婚3年后方才发现。妻子提出重新分割后遭到丈夫拒绝,妻子怒上法庭讨说法,丈夫提出已超过诉讼时效。这一房产该如何处理呢?
    林某与丈夫王某于2004年2月登记结婚,自2005年10月开始,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感情濒临破裂。2007年5月,林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就小孩抚养、夫妻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
    2011年8月,林某发现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背着自己贷款购买了一处商品房。经评估,离婚时价值78万。双方在离婚时未对此房进行分割和处理。为此,林某多次向王某主张相关利益,均被王某回绝。2012年4月,林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这一房产。
    庭审中,王某以前妻的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法院审理后认为,诉讼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情形的,可以向法院要求再次分割,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次日开始计算。
    本案中,王某在离婚时恶意隐匿了这处财产,导致离婚时无法分割。林某发现后有权利分割。具体时效可根据法律规定,在林某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信息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故林某的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扣除这处房屋离婚时尚未还的银行贷款20万,对剩余房屋价值58万进行平均分割,王某需向前妻林某支付29万元。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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