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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失管 致人坠亡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25 09:54:43 打印 字号: | |
    一名无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的操作员,操控不当致一民工送命。日前,该起事故的安全生产管理人杨某一审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杨某系扬州市某劳务公司副总经理兼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10年1月12日,扬州市某劳务公司分包了大港建安公司承接的镇江新区丁岗镇万顷良田某安置房工程中的土建工程,但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严重漏洞,杨某没有及时消除隐患,对起重设备使用管理存在失职行为,且安排无特种设备操作证的王某操作升降机。    2011年4月1日15时许,王某操作升降机将2车砂浆提升并停靠在8楼,在8楼做工的任某进入升降机吊笼准备接料。此时,因王某安全操作知识欠缺,操控不当,吊笼在高空中突然跌滑,致使任某失去平衡坠落地面死亡。后经市安监局认定,市政府批复,杨某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案发后,杨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2012年4月16日,杨某主动到警方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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