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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高水平的审判
  发布时间:2012-08-09 10:49:55 打印 字号: | |

    听完了王胜俊院长的报告,深受鼓舞。王院长在报告中指出:着眼于妥善化解矛盾,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规范调解行为,提高调解质量,一审民事案件调解与撤诉结案率为67.3%。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加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支持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作用,共同化解社会矛盾。
    调解被誉为“东方经验”,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我国司法历史上曾提出过“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口号,调解结案率曾一度成为衡量法官办案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由于对调解弊端的反思以及对程序正义理念的强调,调解又受到冷落,以判决的方式结案受到追捧。
    然而,近年来法院案件过多、压力过大已成为全国审判工作的一大难题。为化解这种压力和提高办案效率,充分运用诉讼调解制度的便利、效率的功能优势就成为审判工作的重要手段,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与重整日渐受到重视。我所了解的一些基层法院,民事案件的调解撤诉率逐年上升,大多数都能达到70%以上。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有力助推了和谐社会的构建。
    古人云“仇必和而解,”诚如斯言。加强民事诉讼调解,一是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二是可以最大限度地优化纠纷解决程序的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达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作用,实现当事人主义的私法功能;四是调解协议以合意为基础,更易为当事人实际履行,可避免执行中的困难,实现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也是各类矛盾的凸显时期,各种群体性事件的增多,涉法涉诉上访频繁,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不可忽视的现象。人民法院应当始终坚持群众路线,树立调解优先理念,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司法鉴定、信访等各个环节,不断推进大调解机制的完善,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的“第一道防线”,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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