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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老乡情”骗钱 触犯刑罚后悔莫及
  发布时间:2012-08-23 15:34:10 打印 字号: | |
    老乡聚会偶然相识,手头缺钱顿起邪念,骗得数万元被判刑。日前,我院审理了一起“老乡骗老乡”的诈骗案,被告人赵某当庭洒下悔恨之泪。
    赵某和杨某都是施河镇王桥村人,杨某在新区经营小生意,而赵某这几年打工没有苦到钱,包工程又亏了。2012年7月5日,QQ老乡群成员聚会,赵某和杨某在聚会上相识,交谈中,赵某了解到杨某刚学了驾驶,打算买一辆二手车练手。赵某知道杨某重老乡感情,又正值自己手头紧,一个邪恶的行骗念头产生了。次日,赵某在新区某汽车租赁行租得一辆苏LY8783二手小汽车,随即联系杨某,声称自己有部二手车想专卖。杨某看过车后,比较满意,也觉得赵某看在老乡的面子上出价很客气,便决定买下来。5月10日上午,杨某将现金17000元给了赵某,还送给赵某价值1140元的45度十二年陈酿枝江王白酒二箱。赵某告诉杨某车子送到修理厂补漆,让杨某次日和自己一起去修理厂拿车。第二天,当杨某来到约好交车的修理厂,发现没有苏LY8783小汽车送修记录,赵某也迟迟未到,且电话关机。杨某意识到可能受骗,随即向派出所报了案。5月16日上午,淮安公安将赵某抓获。6月25日,检察院向开发区法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理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终,我院以诈骗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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