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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刊登我院能动司法服务万顷良田事迹
  发布时间:2012-08-24 08:56:13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报8月22日3版刊登我院能动司法,全力服务万顷良田事迹。原文如下:

面对即将抛荒的2700亩良田 
本报记者 娄银生 本报通讯员 钱晓龙 徐吉梅
 

      江南八月,江苏省镇江市新区团结河畔,放眼望去,数千亩稻田尽收眼底,微风吹过,碧浪翻滚。然而谁能想到,就在今年6月,这2700亩良田差点被无情地抛荒。
                                                   2700亩良田面临抛荒
     
自2009年4月起,镇江新区在江苏省率先试点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曾经零星分散的小块农田、曾经穿插于地头田间的零散农居、曾经随意铺展的自然村庄以及常常被忽略的街头巷尾、边边角角的闲散土地……经全面整治连成一片,变成网格状的标准农田,万顷良田正在建设中推进和展示着一片新的乡镇风貌。整治后的良田全部采用现代化生产方式,实现农业机械化耕作和规模化经营,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全面加速的新阶段。
      然而2012年6月,这个发展有序的步法突然被一纸诉状打乱了节奏。“被告不恰当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农田抛荒,擅自转包,不交租金,已经构成违约,我公司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结清租金。”6月3日下午,在镇江市新区人民法院二楼的一间调解室里,镇江新农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发公司)的代理人向法官提出诉讼请求。
      原来,新农发公司承担了镇江新区“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项目,2010年4月,与国泰公司签订土地租赁经营合同。合同约定,新农发公司等将镇江新区总面积约2700亩的土地租赁给国泰公司经营种植。租期为5年,从2010年6月至2014年5月。国泰公司在租赁经营的当年当季必须立即种植,不得使其抛荒,并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土地的用途。但是后来,国泰公司将该土地转租给李某等30余名农户耕种。由于国泰公司当年当季未妥善组织种植,导致部分良田抛荒,且一直未付租金。今年6月,新农发公司将国泰公司告上法庭。
                                                    快速调解纠纷赶农时 
      
由于该案涉及农田面积巨大,且农作物季节性较强,必须在6月中下旬种植水稻,如果不及时化解,就会错过秋季农作物种植时令,将会造成这2700亩农田抛荒,损失巨大。
      镇江新区法院受案后,院长高国华立即提出:“夏种农时在即,案件必须快审快结。”承办法官李仁福、曹泳在立案的当天召集了新农发公司、国泰公司,以及租种农田的农户代表三方进行调解。然而,由于三方分歧很大,调解陷入僵局。法官们意识到,由于此案涉及到这么多农户的利益,匆忙判决,极易引起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针对这种情况,法官决定采取果断措施促成该案调解。于是,法官在第一时间对被告价值90余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促使被告从态度和行动上积极主动配合解决问题。同时,法官抓紧与当事人、30余名农户代表协调,促成达成调解意愿。从6月3日至6月15日调结,在短短的12天时间里,承办法官、庭长、分管副院长先后上门谈话20余次。
      经过法院多方位、多层次的调解工作,原、被告同意解除土地租赁经营合同。第三人李某等退出2700亩的土地,国泰公司将该案土地交付给原告。原告给付被告苗木、晒场等各项补偿共计167.39万元,扣除被告欠交的租金及打水费用等95.39万元后,给付72万元,再由被告全部给付租户李某等30多名农户。 
                                                    后续跟踪服务受好评 
      
2700亩良田收回来了,当务之急是顺利播种。为避免再次引发纠纷,法官决定继续提供专项跟踪服务,及时预防与化解涉法纠纷。
      新农发公司重新发包土地过程中,法院指派法官参与了整个发包过程,对承包合同的订立程序是否合法,承包合同的内容是否明确、合法,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以及违约责任等等,予以认真审查,并根据审判实践经验,提出了建议,使发包合同合法有效,操作便捷。在购买稻种环节,为防止购买到假种子,提醒农民合作社一定要向出售方索要发票、保证卡、合格证等相关票据,为以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在需要维权时提供必要的证据。经过重重把关,2700亩农田终于如愿以偿地种上了期待的稻秧。
      看着满田的禾苗,镇江新农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赵建平感慨万千:“这些秧苗能顺利播种,法官为此付出了很多心血啊!”对此,镇江市委常委、新区党工委书记李小平说:“新区法院迅速介入、快速化解这起农田承包纠纷案值得表扬,希望全区各机关部门向法院学习,主动化解发展及维稳中的矛盾与纠纷,维护好跨越发展的大好局面。”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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