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为帮助别人收取报酬是理所应当的事,在金钱的诱惑之下,把党纪国法都抛诸于脑后了,以至于身陷囹圄,现在已经追悔莫及了。”日前,因犯受贿罪被我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蒋某在被告席上悔恨难当。
2008年11月至2010年11月间,被告蒋某利用某集团公司商务中心副总经理的职权,在主管该商务中心业务工作期间,为业务单位经理张某在海轮停泊、货物出运等方面谋利益,并先后4次非法收受业务单位经理张某共计24万元的贿送。案发后,被告蒋某的家属退回全部赃款。
被告蒋某作为国有企业领导者,利用手中职权,为他人谋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据此,我院依法一审判决蒋某有期徒刑10年,没收个人财产105000元,违法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