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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驶上机动车道,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2-09-29 11:22:04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放
    今年4月,在镇江新区兴港东路与圌山路路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现场惨不忍睹:受害人马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向南侧倒在离两路交界处停车线30余米处的机动车车道内,车头朝西车尾朝东;因头部被碾压,头颅、颜面严重毁损,因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破碎,马某已当场死亡。 
    交警部门进行了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通过调阅事发路段监控录像,锁定了一辆重型普通货车为嫌疑车辆。交警部门遂传唤该车车主李某,而李某却否认该事故是其所为。
    根据相关证据,法院最终判决受害人马某自身存在过错,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马某损失计50余万元,首先由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11万元,剩余的40万余元由李某承担40%。
法官释法
   
承办法官表示,此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某是不是肇事人?庭审中,李某辩称其不是肇事司机。但是从本案证据上来看,李某当日所驾车辆特征与目击证人的陈述相吻合;其当日驾车行驶路线与其陈述行驶路线相吻合;距事发现场仅百米左右的加油站监控视频资料更能直观反映出事发前,被告李某所驾货车与受害人马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且接近;事发后,被告李某继续驾车行驶到某汽渡时间与其陈述也基本符合。
    所以,本案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勘验笔录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认定被告李某即为肇事车主。因此,李某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存在过错,且受害人自己骑车不慎倒地被碾压致死,其自身行为系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李某未安全行驶,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大家看法
   
市民陶先生:法院的判决完全能够被社会大众所接受。在特定时间、特定空间,符合目击证人描述撞人的唯一车辆就是李某驾驶的,李某应当承担责任。李某纠缠于某些细节显然底气不足。毕竟是一条人命,这样判,维护了公平正义,死者也能瞑目。
    律师陈先生:承办法官通过对证人的报警时间、目击证人陈述以及监控录像出现的画面等,确认了事发时间。同时,结合监控录像视频资料对有瑕疵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为给案件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可以说法院在每个环节都进行了缜密排除。
    市民龚小姐:站在李某的立场上,迫于对巨额赔偿的担忧,换成其他人,可能也会极力抗争。法院判决对双方都是一个安慰。李某进行赔偿,一生安心;马某家属得到赔偿,得到了安慰。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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