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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亡夫遗产 继母状告继女
  发布时间:2012-09-20 07:18:45 打印 字号: | |
 
    母亲、父亲先后去世,女儿变卖房产,继母提起诉讼。日前,我院庭前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继母女间的继承纠纷。
    小殷是老殷和前妻马某的婚生女。2007年12月,马某出车祸去世了,留下一套商品房,一直由小殷父女俩居住。2008年老殷结识了徐某,同年12月15日二人登记结婚。祸不单行,婚后不久老殷又因脑出血住院治疗,医院的治疗与家人的精心呵护最终未能挽救其生命,2009年12月27日老殷离开了人世,没有立下遗嘱。在老殷去世后,小殷和继母徐某再也没有住到家中。
    2011年3月,小殷到公证处申请,公证处出具《继承公证书》,证明其父母留下来的商品房由小殷一人继承。次年1月13日,小殷将商品房出售给蔡某,获得卖房款48万元。2012年7月,徐某在得知商品房被小殷擅自出售后,将小殷及公证处、买受人一同告上法庭。
    此案受理后,承办法官组织庭前调解。小殷认为房子是母亲马某留下的,继母徐某无权继承,且卖房的钱一部分已经用于偿还老殷生前的债务。承办法官耐心地给小殷讲解了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让小殷明白,其母亲马某留下的房产,父亲老殷有1/2的份额,对于这1/2的份额,继母徐某享有一半的继承权。承办法官也了解到,徐某在与老殷结婚前有过一段不幸的婚姻,其唯一的亲生儿子也于2007年溺水身亡。徐某觉得小殷一直当自己是外人,提起诉讼主要是赌一口气,证明她有权继承老殷的遗产。
    经过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做工作,小殷意识到自己擅自出卖房屋的行为侵犯了继母徐某的权利,主动跟徐某道歉,愿意补偿徐某2万元。徐某也原谅了小殷,签下和解协议。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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