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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2-10-08 12:32:11 打印 字号: | |
 
    为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积极构建“不愿为”的防腐自律机制,自觉廉洁司法,依据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及上级党委、法院有关加强廉政教育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教育原则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根本,以院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为教育重点,以司法为民、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为教育主题,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形式,增强教育的感染力和说服力,使我院广大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恪守职业道德,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经受住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良诱惑的严峻考验。
二、 教育时机
    1.上级出台、本院制定新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章制度时;
    2.元旦、春节、中秋等传统节日前;
    3.在廉政方面出现违纪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
    4.在廉政上发生违纪情况后;
    5.干警提拔和岗位变动时;
    6.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有关专题教育活动时。
三、 教育时间
    常规教育,原则上全院每月、部门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非常规教育,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安排。
四、 教育对象
    参加学习教育的对象为院领导、部门负责人、普通干警和其他工作人员。必要时,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和行风监督员督学。学习教育实行考勤制度,有工学矛盾时要按级请假,事后补课,确保人员落实。
五、 教育内容
    学习教育的内容包括反腐倡廉理论、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党风廉政先进事迹、廉政文化、廉政经验、违纪典型案例等。在普遍教育的基础上,对院领导班子成员,重点进行理想信念、廉洁从政教育,主要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思想、胡锦涛同志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论述、《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内容;对部门负责人和普通干警,重点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廉洁司法教育,主要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司法廉洁教育读本》、《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以及本院制定的各项有关廉洁办案的规章制度;对其他工作人员,重点进行思想教育、纪律教育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育,主要学习本院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六、 教育方式
    采取集中学习、辅导讲座、座谈交流、观看录像、现场参观、旁听庭审、文化活动、廉政谈话等多种形式,与教育的时机、时间、对象和内容等具体情况结合,择优采用。
七、 教育实施
    反腐倡廉教育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院党组每年初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当年全院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纪检组负责协助党组组织开展有关具体工作,制订全院集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做好对部门开展教育活动的督查工作。各部门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在全院集中教育计划指导下,自行安排本部门的有关学习教育。办公室负责做好全院反腐倡廉教育的对外宣传工作。院主要领导、部门负责人分别为院、部门落实反腐倡廉教育的第一责任人,每年至少为所属人员上一次廉政教育课。
八、 教育考核
    一是责任考核。考核对象为部门,每年进行一次,纪检组负责实施。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通过听汇报、看台帐,检查考核部门落实反腐倡廉教育制度的情况。二是效果检验。考核对象为干警,通过三项具体考核进行:(一)量化考核。通过答题测验,检查干警对教育内容的掌握情况。此项考核由纪检组负责实施,不定期进行。(二)评估考核。通过交流座谈、发函等形式,向辖区相关部门、单位、行风监督员、案件当事人征求意见,检查教育效果的社会认可度。此项考核结合廉政监察工作进行,由纪检组或部门负责实施,不定期进行。(三)廉政考核。结合全年考核进行,检查干警接受教育后的廉洁自律情况。此项考核由纪检组和办公室共同负责实施。考核的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其中效果检验情况记入干警个人廉政档案。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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