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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制度
  发布时间:2012-10-08 12:36:02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和反馈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
第二条 通过设立意见箱、聘请监督员、公布监督电话、组织座谈走访等形式,经常性地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的日常工作,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认真整理,并及时向院领导报告。属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的,应认真研究办理、及时反馈结果;需转交其他部门办理的,应及时转办并抓好督促落实。
第四条 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公开答复。对署名的意见、建议,应将办理结果当面答复本人,并进一步听取其意见建议。办理结果的反馈时限一般不超过半个月。
第五条 对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和反馈情况,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详细记录,记录情况作为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第六条 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推诿扯皮、置之不理或对提意见和建议的党员、群众进行打击报复的,应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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