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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买卖依法无效 丢了女友赔了利息
  发布时间:2013-01-25 15:30:18 打印 字号: | |
    “爱情不是你想买,想买就能买。”爱情买卖原以为只停留在歌词中,却不想现实生活中竟真实上演买卖爱情。近日,我院受理了一起因欠款而将恋人拱手让人的民间借贷纠纷。
    小张与小刘是一起长大的好哥们,却同时钟情于一个姑娘,也许是命运的安排,小敏很快和小张确定了恋爱关系。伤心的小刘虽然表面上祝福俩人,但是心里仍然割舍不下这段感情。2011年11月,小张的父亲突然住院,急需一笔医疗费,于是小张向小刘借款3万元,约定2012年五一归还。借款到期后,小张为了给父亲治疗,花费了大量积蓄,无法按期归还借款。无奈与小刘达成协议,约定自己离开小敏后,与小刘的借款就一笔勾销。协议签订后,小张忍痛离开了小敏。不明隐情的小敏经不住小刘的攻势,便与小刘同居了。三个月后,小敏得知事情真相,毅然与小刘分手了。小刘认为是小张反悔破坏了他与小敏,便要求小张归还借款3万元及相应利息。双方协商不成,小刘向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起诉。
    承办法官表示,原被告订立的协议实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条件就是小张离开小敏。可是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此协议违反了公序良俗,把人的感情当做交易标的物,严重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合同。原告小刘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并未超过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故双方仍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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