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京江晚报》报道我院网络直播庭审案件,保证司法公平公正
  发布时间:2013-01-06 10:47:53 打印 字号: | |
 
    1月3日,《京江晚报》新闻社会版刊载“销售员谈业务被‘竞争对手’打伤,开发区法院网络直播庭审,人大代表等参加旁听”一文,报道了我院坚持司法公开,增强司法公信力,利用网络直播庭审案件,邀请社会各界监督,促进司法公平公正。
    原文如下:
    销售员谈业务被“竞争对手”打伤——开发区法院网络直播庭审 人大代表等参加旁听
    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日前受理了一起由检察机关公诉的寻衅滋事案件。由于受到伤害的潘某力求严惩被告人,经济开发区法院采用网络直播的庭审方式,并邀请十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记者旁听庭审,以保证司法审判公平公正。
    最终,经过审委会评议,综合考量被告人自首等情节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回放】工地洽谈业务时被打伤
    受害人潘某是江苏省盐城宏创建材有限公司的销售员,为拓展公司业务,2012年8月21日到使用江苏中技桩业有限公司管桩的某安置房建设工地洽谈业务,却被认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遭到江苏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人员堵截。
    江苏中技桩业有限公司管理层闻讯后,安排公司技术部经理于某到现场处理。于某年轻气盛,因怀疑潘某与自己所在公司竞争业务,便采取扇耳光、拳打脚踢等手段殴打潘某,致使潘某左耳鼓膜外伤性大穿孔,经鉴定已构成轻伤。
    2012年9月4日,被告人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2012年11月15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于某犯寻衅滋事罪,向开发区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争议】十多天后投案是否算自首
    庭审中,受害人潘某认为,自己8月21日遭到了殴打,于某9月4日才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不构成自首。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于某并未向自己主动、真诚地道歉。潘某代理律师同时指出,于某对潘某采取了暴力犯罪,情节比较恶劣,给潘某带来了较严重的伤害。
    于某当庭向潘某表示了歉意,主动预缴4万元赔偿金。于某辩护律师表示,于某平时一贯表现较好,只是在处理这件事情时没有保持冷静,一时冲动造成了严重后果,希望法庭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出具了于某所在单位开出的情况说明。
    为充分了解情况,法庭不仅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受害人及被告人的发言,还提前向于某所在社区矫正部门了解了于某平时的情况。
    【代表观点】可减轻处罚但要加强教育
    针对案情的特殊情况,法院特别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记者旁听庭审,以保证司法审判公平公正。
    人大代表张建君表示,被告人于某年轻有为,犯罪是冲动造成,有一定的伤害后果,但是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本着教育为本的原则,应该给他一个悔过的机会。
    人大代表、大学生村官王敬梅认为,被告人于某在法庭上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这个年龄也正是为社会作贡献的时候,希望可以酌情减轻处罚,可以适用缓刑。
    也有代表指出,于某所在公司以往在遇到相关问题的时候也经常采取不冷静的处理方式,希望在处理这起案件之外,还要多对企业和管理层加强普法教育,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法官说法】合理量刑并发出司法建议
    法院经过综合考量认为,被告人于某的犯罪情节构成一人轻伤,归案后主动详细陈述犯罪事实,同时采纳了公诉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和辩护人请求提出的对被告人于某可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最终,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行为,依法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于某的行为已构成一人轻伤,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法院依法受理公诉机关的起诉。
    在量刑方面,于某在本案中具备自首的法定量刑情节,又当庭向被害人道歉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向法庭预交了赔偿保证金,具有酌定量刑情节。于某是初犯,社区矫正部门的建议也表明他有悔罪表现,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既惩罚了被告人,又给予他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院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将在适当时候向于某所在企业发出司法建议书,希望通过这一案件引起各方的关注和警惕。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