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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报道我院审理一房屋买卖委托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3-02-19 14:13:46 打印 字号: | |
 
 
    2013年2月19日《扬子晚报》A9版刊载“看中房源后私换中介,镇江一女子赔了1.3万”一文,报道我院审理房屋买卖委托合同纠纷。全文如下:
    镇江新区女子王某,来新区工作两年多,眼看房价稍微平稳了点,就想着先买个二手房住着。2012年9月,她找到镇江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委托协议书,合同签订后,中介公司积极为王某物色房源,经过多次接洽后,最终促成了王某和房屋业主见面看房。
    在中介的安排下,王某看了房,还签署了《看房确认书》一份,和房屋业主经过初步询价协商后,双方觉得这个交易还挺合适,此时,王某说要回去再考虑考虑。几天后,中介公司业务员与王某联系时,告诉中介,觉得房子离单位有些远,就不买了。2012年底,中介公司业务员再做年终市场分析时,意外打听到房子王某通过另外一家中介公司购买了他们为其介绍的房子。某中介遂起诉至开发区法院,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1.3万余元。
    庭审中王某辩称,她当时因为贷不到足够的款,才不买的。后经,经介绍又到另一家中介公司买房,正好看的也是之前的房子,并就贷款事宜达成了合意并签订了合同。镇江市新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主审法官表示,房地产中介公司与王某均应对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委托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双方因此形成了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中介公司要求张静支付房屋总价3%的违约金,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据此,一审判决王某违约,赔偿某房地产公司违约金1.3万余元。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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