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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江晚报》报道我院妥善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3-02-22 11:00:14 打印 字号: | |
 
    2月21日,《京江晚报》A9版刊载“房价下跌要退房 诉请停贷被驳回”一文,报道我院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全文如下:
    房子买回来了,房价却下跌了,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购房者刘女士想出新招:要求银行不要放贷,致使剩余房款无法支付,刘女士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返还房屋首付款。日前,镇江开发区法院判决对刘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1年8月,市民刘女士看中并购买了位于本市丁卯的一处110平方米的房产。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刘女士支付了房屋首付款13万余元,并申请商业贷款48万元。
    刘女士原以为房价还会持续上涨,然而有关调控政策出台后,房价开始下降。尤其是接近年底,开发商急于回笼资金,她购买的房屋所在的楼盘开始了降价销售活动。刘女士觉得自己的房子买亏了,于是她于当年12月书面告知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但是没有成功。于是她开始想其他办法,设法让银行停止了对她的贷款发放。次年4月,刘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刘女士诉称:当初签订购房合同时自己是在一公司从事行政工作,有贷款购房的能力。但因为自身个人信用不好,直至2011年11月贷款申请才通过审批。由于自己目前已经失业,没有还贷能力,因此向银行提出不要放款的要求。
    而开发商则认为,刘女士在诉状上称是贷款未通过审批,因资金问题而要解除合同,但是在2011年12月她给开发商的书面退房申请上却表示是因为房价下跌的原因。根据合同规定,如果刘女士未依约支付房款,合同解除权在开发商;如果开发商没有依约交付房屋,刘女士才有权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刘女士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法院对刘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房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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