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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日报》报道我院处理借用合同引发的纠纷
  发布时间:2013-02-22 11:03:36 打印 字号: | |
 
    2月21日,镇江日报第4版刊载“连环借车出事故 责任究竟谁来负”一文,报道我院处理借用合同损害赔偿纠纷,全文如下:
    因为连环借车出事故,引发了损害赔偿,责任应该谁来负呢?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2年3月的一天,在一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件后,因赔偿问题,事故中死者的家人诉讼到了法院。据了解,肇事车辆所有人为徐某,案发前日他将车借给了有驾驶资格的陆某,陆某与陈某、王某共同驾车出行。中途陆某与陈某有事离开,未拔出车钥匙。醉酒且不具有驾驶资格的王某提出借车兜风,陆某与陈某没有阻止,王某私自开车出行,途中带上正在上网的小张一起兜风。结果王某因醉酒驾车撞上路灯,小张被抛出车外,重伤不治身亡。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小张不负任何责任。王某因醉驾肇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这起交通事故,究竟责任由谁来负?原告小张家人认为徐某系车主,陆某默许王某开车肇事,三人对事故均负有赔偿责任;王某认为小张明知其醉酒,还跟车兜风,小张本身亦有责任,同时认为小张死亡时已不在车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徐某认为将车借给陆某,自己不承担责任。
    最后,经过多方调查取证,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将车借给有驾驶资格的陆某,徐某不承担责任;交强险只对被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限额赔偿,事故发生时小张系车上人员,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没有驾驶资格醉驾肇事,导致小张死亡,应承担赔偿主要责任;陆某将车辆交给不具有驾驶资格的王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次要责任。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王某一次性赔偿40万元,陆某赔偿15万元。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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