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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所长滥用职权 近四百五十万国资流失
  发布时间:2013-04-25 15:29:29 打印 字号: | |
 
    一个小小的国土所长,在征地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与当地村支书串通虚报补偿款,致使国家巨额财产流失。日前,该名胆大妄为的国土所长王和华受审领刑。
    1965年出生的被告人王和华,曾任镇江市国土资源局新区分局姚桥国土资源所副所长、大路国土资源所所长。2010年6月至11月,其在担任镇江市国土资源局新区分局姚桥国土资源所副所长和镇江市国土资源局新区分局丁岗国土资源所所长期间,在负责镇江新区丁岗村万顷良田安置区A8A9地块和丁岗留村村万顷良田二期青苗附着物补偿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分别与原丁岗村党总支书记孙国顺(已判刑)、原留村村党总支书记董某(另案处理)串通虚报青苗附着物数量,骗取镇江新区财政向丁岗镇丁岗村、留村村分别支付的青苗附着物补偿款1 274 400 元和3 170 390.40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共计4 444 790.4元。案发后,被骗取的青苗附着物补偿款4 444 400元被追回。
    此外,被告人王和华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贿赂计128880元人民币,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公款计96 000元,自己占有4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和华的行为已分别触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犯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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