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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日报》:医疗费已获人身意外保险报销能否再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3-11-16 10:11:57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放】
    被告张某驾驶小型汽车与行人原告马某驾驶的小货车相撞,造成原告马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张某的汽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的。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马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马某受伤后经住院治疗,为此支付医疗费43000元。因马某个人在B保险公司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医药费中的14000元已获人身意外保险报销。事后,马某和张某因赔款未达成一致协议,马某起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
    办案法官钱晓龙向记者介绍,庭审中,张某、A保险公司认为马某只能依法获得“实际损失”的赔偿,他不能就同一损害获得“人身意外保险报销利益”和“加害人赔偿利益”的双重赔偿。实际上,马某确实已经获得人身意外保险报销的费用。马某则认为自己获得人身意外保险报销的医疗费是基于保险合同关系,不影响其要求王某及保险公司的侵权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基于张某的侵权行为,向张某、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医疗费,是基于张某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赔偿请求权,而马某得以报销部分医疗费,系基于保险合同关系。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属不同法律关系。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可见,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金后,不妨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此外,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受害人向商业保险报销医疗费后再向相关赔偿义务人行使医疗费的赔付请求权,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亦没有理由因受害人购买了个人商业保险报销了部分医疗费而予以减轻。综上所述,马某基于人身意外保险报销的费用不影响马某向张某、A保险公司主张侵权赔偿。
【大家说法】
    市民马女士:个人购买人身意外赔偿保险是一种对自己的保护,如果因马某的部分医疗费获得商业保险报销而减轻侵权人张某的赔偿责任,那么就相当于张某享受到了马某购买的商业保险的权利,不合理也不合法。
市民李先生:损害补偿应该基于实际损失,医药费不能两次获得赔偿,自己的保险赔付后才要求对方的保险赔付,就获得了“双重赔偿”,感觉出了事故倒赚了钱了。
市民赵先生:马某自己花钱买保险,出了意外获得赔偿是应该的。张某侵权,马某依法有权要求赔偿。两者不矛盾,互相不影响。
    来源:《镇江日报》11月15日第6版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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