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调研 > 案例指导
签订聘书后一年离职 起诉双倍工资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6-03-30 10:04:30 打印 字号: | |

 

    2013年8月,小马应聘到一家广告公司担任网页设计师,双方于当月签订了一份“聘书”,该“聘书”就小马的职位、工资、试用期1个月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同时注明“试用期满后您将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小马于2013年9月1日正式到单位上班,公司按照“聘书”的约定,每月向小马支付4000元工资,小马一直工作到2014年6月,向公司辞职。小马认为试用期满后,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2014年底,小马向镇江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试用期满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支持了小马的诉请。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广告公司认为,双方在试用期内签订了聘书,虽然不严密,但是依然确定了工资和岗位,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公司也是把小马当做正式员工,为其缴纳了综合保险,因此公司不同意支付双倍赔偿金。小马认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广告公司的聘书并不能作为劳动合同,公司出具的聘书中也表明待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故广告公司是明知该聘书不是劳动合同的,因此支付双倍工资是依法有据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双方自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签订的是书面劳动合同,小马于广告公司之间的聘用书难予确认为合同。“聘书”明确约定“试用期满后您(被告)将与公司(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说明“聘书”有别于《劳动合同》,证明了广告公司的“聘书”不能视同为《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最终,法院判决广告公司支付小马在试用期满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2000元。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