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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空调防护窗砸伤人,怎么赔?
  发布时间:2016-04-11 13:15:15 打印 字号: | |

2016年4月11日,扬子晚报A9版刊载“空调防护窗砸伤人,怎么赔?”报道我院审结的高空坠物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全文如下:

空调防护窗砸伤人,怎么赔?

法院根据“过错推定”,业主物业公司“三七开”担责

    放置空调外机的防护窗破损掉落,砸伤楼下遛狗男子,责任谁来承担?近日,镇江新区法院审理了这起高空坠物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运用“过错推定”原则,经过调解,物业公司和业主分别承担70%和30%的赔偿责任。

  2015年1月23日下午,家住镇江新区的陈某牵着狗在小区内散步,经过9号楼时,被从该楼5楼坠落的空调防护窗砸伤,送到医院后,鼻子缝了6针、嘴唇缝了2针。

  经查,坠落的防护窗位于该楼503室赵某家,而该空调防护窗则由物业公司进行日常维修和管理。

  陈某诉至镇江新区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和赵某连带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9860元。

  审理中,物业公司辩称其不是空调外机防护窗的所有人,也不是使用人和管理人。业主的防护窗属于专有部分,物业公司不可能进入业主家进行维护,且物业公司之前也已贴出告示要求业主自查,已履行相应职责。

  赵某认为,开发商安装的空调外机防护窗,很多已有坠落的危险。物业公司只是张贴告示,并没有进行检查。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该类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建筑物的悬挂物脱落造成他人损害,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具有管理的注意义务,没有证据表明其已履行上述职责。赵某也应当对防护窗的安全悬挂具有一定管理责任,现在也没有证据表明赵某履行了相应义务。

  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物业公司和业主分别承担70%和30%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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