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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离婚时房屋增值50万,怎么分?
  发布时间:2016-04-11 13:20:34 打印 字号: | |

2016年4月11日,扬子晚报A9版刊载“离婚时房屋增值50万,怎么分?”报道我院审结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全文如下:

离婚时房屋增值50万,怎么分?

法院:男方得房女方获赔20万

    丈夫婚前掏首付款买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还贷19万余元。8年后,夫妻离婚,而此时房屋已经增值了50万元。离婚时,房屋如何处理?增值部分如何分配?近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纠纷。

    2006年9月,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同龄的马某,并于2007年10月喜结良缘。2006年11月,张某购买了一套140平方米、总价为38万元的房屋,凑了首付款15万元,并开始还贷。直至两人结婚当月,这套房子的贷款尚欠19万余元,房屋产权仍登记在张某名下,并由他来还贷。

  结婚3年后,张某将银行贷款全部还清。2010年,双方生一子。

  2015年底,马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她认为房屋为张某出资购买,同意归张某所有。但婚后共同还贷,并且房屋价格也涨到了90万元左右,张某应给付夫妻还贷期间房屋增值部分所对应的钱款。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外,婚后还贷部分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还贷,按照夫妻共同还贷款与购房款的比例,可以折算出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钱款。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房归张某所有,张某补偿马某20万。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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