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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还贷 离婚男得房女获补偿
  发布时间:2016-04-05 09:29:29 打印 字号: | |

 

    婚前付首付款买好房,登记一人名下,婚后还贷。8年后夫妻离婚,房屋增值了50万元。离婚时,房屋如何处理?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对于房屋增值部分依法进行了处理。

    2006年9月,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同龄的马某,并于2007年10月喜结良缘。2006年11月,张某在镇江新区丁卯街道某小区购买了一套面积140平方,总价为38万元的房屋,凑了首付款15万元,并陆续还贷。直至两人结婚当月,这套房子的银行贷款尚欠19万余元,房屋产权仍登记在张某名下,并由他来还贷。结婚后3年,张某将银行贷款全部还清。2010年,双方生育一子。

    2015年初,夫妻双方感情却因生活琐事从略生间隙到矛盾激化。2015年底,马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她认为房屋为张某出资购买,同意归张某所有。但婚后共同还贷,房屋价格也涨到90万左右,张某应给付夫妻还贷期间房屋增值部分所对应的钱款。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后还贷部分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还贷,按照夫妻共同还贷款与购房款的比例,可以折算出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钱款。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夫妻解除婚姻关系,婚房归张某所有,张某补偿给马某20万。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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