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厌世杀子并自杀 抢救活命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6-04-05 09:30:09 打印 字号: | |

 

    镇江一女子张某因与丈夫离婚、争夺儿子抚养权等感情纠葛,心生厌世情绪,在家中用菜刀割砍儿子颈部,后又对自己的颈部割砍,最终心疼儿子向前夫求救,抢救及时保住了生命。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故意杀人案,并依法进行了判决。

    张某和丈夫王某婚后育有一子,离婚后儿子随父亲王某生活。虽然与丈夫离婚了,张某一直对王某恋恋不忘,在听说丈夫结识了新女友更是心生愤怒,多次去王某家中大吵大闹,甚至发生肢体冲突。2013年1月开始,家人发觉张某情绪异常将其带至医院检查,经查其患有严重的抑郁症。此后张某一直通过吃抗抑郁药物抑制病情,期间曾自杀未果。

    2013年8月一天下午,张某经前夫同意将儿子带到自己住处玩,当晚与前夫在电话中又因为儿子的抚养权、感情纠葛等问题发生言语冲突。张某情绪失控,产生将儿子杀死并自杀的念头。次日凌晨,张某将熟睡中的儿子从卧室床上抱至卫生间地面,从厨房取出菜刀对儿子颈部进行割砍,后又对自己的颈部多处割砍,并服用了过量的抗抑郁药物。事后张某看到昏迷不醒的儿子赶到后悔害怕,打电话给前夫求救,并用毛巾堵住儿子的伤口。最终二人被赶来的医护人员送至医院抢救,捡回了一条命。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取得儿子及前夫谅解。经鉴定,其作案时罹患无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因家庭矛盾纠纷,用刀割砍儿子颈部,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在杀害儿子的过程中,因后悔而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张某作案时罹患无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张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张某的悔罪表现和缓刑落实情况,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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