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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日报》:婚前买房婚后还贷 男得房 女获补偿
  发布时间:2016-04-06 09:47:21 打印 字号: | |
 

  2016年3月23日,镇江日报第3版刊载“婚前买房婚后还贷 男得房 女获补偿”报道我院审结的离婚纠纷案件,全文如下:

婚前买房婚后还贷

男得房 女获补偿

  本报讯 婚前付首付款买好房,登记在一人名下,婚后还贷。8年后夫妻离婚,房屋增值了50万元,房屋又该如何处理?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对于房屋增值部分依法进行了处理。

  2006年9月,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同龄的马某,并于2007年10月喜结良缘。2006年11月,张某在镇江新区丁卯街道某小区购买了一套面积140平方、总价为38万元的房屋,首付15万元,至两人结婚当月,这套房子的银行贷款尚欠19万余元,房屋产权仍登记在张某名下。结婚后3年,贷款全部还清。2010年,双方生育一子。

  2015年初,夫妻双方感情却因生活琐事从略生间隙到矛盾激化。2015年底,马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她认为房屋为张某出资购买,同意归张某所有。但婚后共同还贷,房屋价格也涨到90万左右,张某应给付夫妻共同还贷期间房屋增值部分所对应的钱款。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后还贷部分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还贷,按照夫妻共同还贷款与购房款的比例,可以折算出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钱款。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夫妻解除婚姻关系,婚房归张某所有,张某补偿给马某20万。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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