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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维权“变了味”——两起因工资引发的刑事案件(一)
  发布时间:2016-08-08 09:31:11 打印 字号: | |

 

    用人单位和员工应该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可是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并不少见。多数员工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都能够寻求合法的途径解决,极少数人则会采取过激行为来维权,这不仅不利于自身发展,有时还涉嫌触犯法律,得不偿失。近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两起因工资引发的刑事案件。

 

拿不到工资还加班  

男子砸坏公司财物 殴打出警民警

    王奎(化名),30出头,文化程度不高,脾气却比较暴躁。经朋友介绍,王奎到镇江新区一家材料公司上班,主要负责在控制室内监控产品生产情况。但近几个月公司经营出现困难,已经有两个月发不出工资了,公司领导为了转亏为盈,加紧生产,决定延长加班时间。发不出工资还要加班,这让王奎等一线员工心生不满。

    2015年10月的一晚,王奎刚和朋友喝完酒准备回家,又接到公司领导要求加班的电话,王奎带着酒劲,气呼呼的来到公司的控制室,在和工友诉苦的时候累积已久的怒气终于爆发了,采取扯拽、摔打等方式将控制室内的电脑主机、显示器等财物损坏。公司负责人随即报警,王奎又对接警前来处置的民警王某等人采取拳击、脚踹等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致使王某等两位民警受伤。

    经鉴定,王某等两位民警的损伤均属轻微伤,受损的电脑主机、显示器等财物价值人民币1110元。王奎酒醒后,对自己一时冲动的行为后悔不已,积极赔偿了公司及受害民警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致两人轻微伤,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属坦白,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民警及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认罪悔罪态度真诚,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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