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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标识与实际不符 索求三倍赔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8-01-18 10:59:41 打印 字号: | |

 

    肖某购买价值1591元的服装送检后,以服装标识与实际不符为由,向商城索求3倍赔偿。近日,肖某的诉求得到了开发区法院的支持。

    2016年6月,肖某在镇江某商城陆续购买7条男士品牌休闲裤和15件女式品牌衬衫。男士休闲裤每条58元,合格证的成分标识为棉88%,氨纶12%;女式衬衫每件79元,合格证成分标识棉65%,聚酯纤维35%。

    肖某以穿着不适为由,委托国家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阴)检测,检测结果为男休闲裤棉87.7%,聚酯纤维12.3%;女式衬衫聚酯纤维62.2%,棉37.8%,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商品,肖某为此还支出检测费225元。随后,肖某向镇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2016年10月,镇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商城销售了质量不合格的服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属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对该商城处3377元的罚款。

    2017年初,肖某诉至开发区法院,诉请退回购物款1591元,并要求被告支付3倍赔偿款4773元且承担检测费225元及诉讼费。被告某商城认为,肖某是职业打假人,以牟利为目的购买商品,不属于消费者,因此不同意3倍赔偿。另外,该商城认为,公司已被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相关商品也已下架和退场,不应再承担赔偿。

    日前,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销售不合格商品的,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所购买商品的价款的3倍。原告所购买服装经检测机构检测的成分与其标识不符,且被工商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令被告镇江某商城退还原告肖某价款1591元并赔偿3倍价款4773元,同时肖某退还所购服装。该商城支付肖某检测费22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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