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江苏法制报》头版:让生活更宜居更乐居
  发布时间:2018-03-20 11:07:13 打印 字号: | |

    2018年3月20日,江苏法制报《江苏法苑》头版刊载“让生活更宜居更乐居”,报道我院丁卯法庭创新探索打造立体化链条式物业矛盾纠纷处理新模式,有力推动了物业纠纷的多元、源头化解,取得了积极成效。全文如下:

让生活更宜居更乐居

□本报通讯员 鞠恩春 本报记者 翟 敏

    历经十多年的发展,特别是“退二进三”工程启动后,随着基础设施和教育资源的日益完善及各项服务项目的陆续入驻,新建小区也如雨后春笋蓬勃兴起,选择入住镇江丁卯新城的市民也越来越多,然而,随之而来物业纠纷也迅猛增长。

    近年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丁卯法庭创新探索打造立体化链条式物业矛盾纠纷处理新模式,有力推动了物业纠纷的多元、源头化解,取得了积极成效。2017年,该庭受理此类案件216件,调撤率高达82%。

健全机制,多元联动定纷止争

    2017年初,丁卯法庭联合丁卯街道制定出台《关于成立丁卯“物业联管”维权工作站的工作意见》,健全物业纠纷联动化解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化解纠纷类型及调处工作流程等。物业纠纷经过自行和解、社区调解、行政调处三层过滤,仍未能解决的,由法庭依法审理。

    为推动物业矛盾纠纷源头、诉前化解,实现诉调无缝对接,丁卯法庭通过包片挂钩指导的方式,建立社区法官制度和人民调解联络员制度。组织审判人员深入开展物业服务专项调查,实地调研物业纠纷情况,“坐堂问诊”调处工作难题。社区法官随时解答人民调解员提出的问题,必要时参与调解,对符合条件的调解协议,及时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一年多来,丁卯法庭先后组织社区法官培训人民调解员、司法协理员100余人次,成功帮助调解物业纠纷100余件,累计对12份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

    “业主和物业关系特殊,诉讼结束后双方还要继续存续服务关系,仅靠法院单打独斗,处理效果不够理想。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合力化解矛盾,和谐邻里关系,事半而功倍。”丁卯法庭庭长吴茜介绍说,“物业联管”维权工作站成立以来,先后邀请20人次物业管理部门、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参与诉中调解,妥善化解了多起群体性物业纠纷,成功促成东锦花园小区40名业主全部与物业公司达成和解,冰释前嫌、化戾气为祥和。

快审速裁,放大裁判示范效应

    1月12日上午,一起因小区管理不善引发业主拒缴物业费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尘埃落定,从受理到调解结案仅半天时间。速裁快审快结,物业纠纷案的审理驶入了“快车道”。

    针对此类案件涉诉小区集中、案情同质化、关注度高的特点,丁卯法庭进一步完善类案审理机制,对涉及同一小区或物业公司的案件,由社区法官作为承办人集中审理;符合条件的,适用简易或小额速裁程序,实行要素式裁判,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同时,创新拓展送达方式,常态化夜间集中送达,广泛利用“微信网络送达”等方式,有效提高了法律文书送达效率,确保了审理工作的顺畅开展。

    为充分发挥裁判示范引导作用,丁卯法庭积极推进办案标准化建设,定期组织开展物业纠纷案件研讨会,确保同类案件裁判思路、尺度统一;同时不断强化判决书的说理性,注重语言的通俗性,耐心做好判后答疑,让当事人赢得明明白白、输得心服口服。选取典型案例通过法院官网、报纸、电视、微信等媒体发布;法庭开放日”多次组织业主、物管人员等,旁听热点物业纠纷案件庭审;组织法官走进涉案业主较多的小区开展巡回审判,家门口审理,减轻了群众诉累,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正本清源,畅通理性协商渠道

    “凭什么让我交物业费,你们物业服务这么差,还好意思要钱。”丁卯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内,某小区业主王某情绪激动,大声地与小区物业争执,丝毫不认为自己理亏。

    据悉,很多物业纠纷案件,都是因物业管理不到位,导致业主不满拖欠拒缴物业费引起的。有的物业纠纷还牵涉到开发商遗留的房屋质量和配套设施建设问题、其他业主违规私搭乱建等诸多问题。息诉止争并不代表彻底解决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矛盾。

    为了充分整合社会解纷资源,推动物业纠纷源头预防化解,丁卯法庭依托“物业联管”维权工作站,联合丁卯街道、住建局、消防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互动、资源共享的联动预警机制,定期召开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会商研究预防化解工作,提出3条司法建议,有力促进了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先后举办物业管理法律主题讲座10场,开展“法润社区、送法进万家”等广场咨询活动,发放400余份法律宣传手册,提升了辖区群众的法律素养,促进了依法维权意识的提高。

    社区法官主动列席挂钩社区物业联席会议6次,现场解答选举业主委员会、停车位划分、物业管理服务公开等法律问题,引导业主、物业公司理性协商对话,构建和谐物业服务关系,共同建设幸福和谐家园。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