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调研 > 案例指导
销售侵权商品不自知 法官释法调解获好评(1)
  发布时间:2019-04-01 17:28:25 打印 字号: | |

    “袁法官,谢谢您的普法教育。吃一堑长一智,经过这件事,我们以后进货售货一定会更谨慎!”日前,我院受理了一批侵犯商标权案件,经过法官庭前普法调解,几位被告主动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的原告南京某家居公司,是驰名商标“麒麟kylin”的所有权人,长期致力于床具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在维权行动中,该公司发现多家家具店销售非该公司生产但却标有“麒麟之王”“麒麟送子”等商标的床垫。新区市监局对涉案的几家家具店进行了行政处罚,并依法查封了侵权商品。

注册商标“麒麟kylin”

 

    此后不久,该公司向法院提起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诉讼,要求几名被告赔偿损失。
    “要不是床具被查封了,我们都不知道卖的是侵权的商品!”
    “我们销售的产品,商标上只是标有‘麒麟’二字,与他们公司的注册商标并不相同,怎么就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了?”
    “我们都已经被行政处罚了,怎么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
    “我们的床具,销售数额或者进货价格基本上平均只有几百块,都不超过千元,怎么赔偿却要上万元?”
    针对几名被告的疑问,承办法官袁泉耐心地向他们进行了法律普及:侵犯商标权全称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商标管理,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等。首先,在本案中,被告所售床具虽和原告所持有的注册商标不完全一致,但在名称和外观上已经构成“近似”,达到和让普通消费者混淆的程度,存在“搭便车”的嫌疑,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次,工商部门的处罚针对的是“违法行为”,保护的是合法的市场交易秩序;而商标权人有权就侵权人销售侵权商标为其带来的损失提起民事诉讼。最后,关于赔偿数额,商标法规定的主要有全部赔偿原则、惩罚赔偿原则、法定赔偿原则。本案的原告就所受损失无法确定具体数额,适用商标法规定法定赔偿原则,要求被告赔偿的数额并无不当,因为原告考虑的并不是单个侵权床垫的进货价格、销售价格,还有考虑到侵权床垫给原告带来的商标负面影响。
    经过法官的法律释明,几名被告这才“解”了“惑”,纷纷表示愿意与原告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双方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给付了赔偿金后,原告出具了撤诉申请。
    听闻法院每年都会举办“送法进企业”的活动,并就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给小微企业进行专项辅导的消息,几位被告均表示非常期待:“我们这次就是吃了不懂法律的亏。如果有这样的活动,我们一定会去参加学习。还是要知法守法才能好好赚钱啊!”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