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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起诚信】拒不履行公证债权文书 查封送拘不容商量——我院一起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顺利执结(1)
  发布时间:2019-06-17 17:24:54 打印 字号: | |

 

    “曹法官,您放心,我回去一定会按时还上欠款!”6月12日,我院成功执结一起案件,值得一提的是,该案的执行依据并不是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而是一份经过公证处公证的债权文书。

    今年3月,镇江某公司拿着一份公证债权文书来到我院,要求申请强制执行。文书载明,王某向该公司借款8.9万余元。经过“四查”,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一套房产。6月3日下午将近5点,该案承办法官曹涌接到申请人电话:“曹法官,你们快来,我们找到王某了!”曹涌立即带着法警赶赴现场。

    驱车半个多小时,曹涌一行到达现场。刚见到执行法官,被执行人王某立即说道:“法官,我只是签署了一份经过公证的债券文书,整个流程都跟法院没有任何交集,你们法院的人凭什么来执行我?”

    眼看天色渐晚,曹涌买来饮料和食物,一边招呼饿着肚子等结果的王某先吃点东西,一边在现场为他进行了法律释明:“公证债权文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果你对文书的内容存在意见,可以提出证据说明不予执行或者通过诉讼程序维护你的权利。但是,这些并不影响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经过曹涌的释法明理,王某的情绪渐渐稳定下来。由于现场王某和申请人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决定依法对王某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听到此处,王某又急了:“法院已经查封了我的房子,你们卖房子不就好了,为什么还要拘留我?”

    曹涌表示:“拍卖房产需要一段时间。现阶段,对你最直接的执行手段就是司法拘留。我们法院和拘留所有签有联动协议,如果你愿意和申请人继续协商,可以通过拘留所告诉我们。”夜色中,在手电筒的照明下,执行法官签署了拘留决定书,依法将王某送往镇江市拘留所。

 

    拘留期间,王某多次通过拘留所向法院转达了愿意与申请人和解的意愿。6月12日,曹涌与王某的家属、申请人一道前往拘留所。当天上午,王某与申请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签署了当天给付一万元、剩余欠款今年10月底前结清的执行和解协议。鉴于王某的态度较好,法院予以提前解除拘留。

(左一为被执行人王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很多群众都不了解,除了生效的判决文书以外,其实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和仲裁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等都可以作为执行依据。”曹涌介绍道。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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