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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游戏点卡不当得利 玩家被判返还1.8万元
  发布时间:2019-12-12 17:00:22 打印 字号: | |

    游戏玩家网购了100张游戏点卡,卖家却误操作发了1000张点卡给玩家。卖家多次讨要点卡或相应金额,玩家却始终置之不理。这种情况怎么办?近日,我院审理了这起网购游戏点卡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今年5月底,游戏玩家陈某(男,28岁)通过微信在卖家张某(男,29岁)处以每张20元的价格购买了100张游戏点卡,共计支付2000元。不料张某却因操作失误,误发给了陈某1000张点卡(价值20000元)。此后张某多次通过微信向陈某催要,但陈某却始终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张某将陈某告上了法院。

    “平时都是20元一张,那天他说买100张,我是误操作了,这才发了1000张给他!我找了他好几次,1000张点卡他都用了大半了,剩余的点卡他不同意返还;我跟他说让他按20元一张的价格把18000元支付给我,他还是不同意!”张某表达了自己的诉请,希望陈某可以返还18000元。

    “当时的交易方式是先付款再发放点卡,当时付完款拿到点卡后陈某就开始消费点卡了,可张某过了一个多小时才发微信告诉陈某点卡发多了,那时候点卡已被消费了大半。整个消费使用点卡的过程中,陈某都是善意的、不知情的。根据法律规定,善意的不当得利受让人仅需返还现存利益。”陈某的代理律师辩解道。“此外,这是游戏点卡消费,属于虚拟货币消费,交易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各自承担交易风险。综上,陈某无需承担返还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他人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原、被告一直存在游戏点卡的交易往来,交易价格均为每张点卡20元。由此可以推断,被告当时支付原告2000元应获取的点卡应在100张左右,被告此后未再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原告诉称当日向被告交付1000张游戏点卡系其误发,法院予以采信。游戏点卡虽无实物载体,但游戏点卡可在游戏中使用并能够在市场中交易、流通,具有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属于当事人的财产。原告丧失游戏点卡,利益遭受损失,被告多取得游戏点卡没有合同依据亦无法定理由,原告对被告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被告获取利益时虽无恶意,但其作为游戏玩家,应当知道原告实际交付的游戏点卡数量。被告嗣后使用了原告交付的游戏点卡,其已非善意,原告主张被告将所获游戏点卡按照被使用当日价格折价予以返还,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请,判决陈某返还张某18000元。

    “网络交易不是法外之地,也要按照法律和规矩来办事,也要讲诚信、讲信用。如果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买卖双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法官说道。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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