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关于应对疫情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0-02-14 14:23:02 打印 字号: |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关于应对疫情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特制定如下措施。

1.提供“不见面”诉讼服务。当事人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立案申请、法律咨询、信息查询、卷宗查阅、线上调解等相关诉讼事务。

(1)线下邮寄。请将立案申请书等材料邮寄至镇江新区大港银河路100号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2)在线立案。请登录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http://ssfw.jsfy.gov.cn/),江苏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端)等在线方式办理相关诉讼事务。

(3)拨打12368诉服务热线。可提供法律咨询、案件进展查询等诉讼服务工作。

(4)在线调解。建议优先选择“江苏微解纷”(http://odr.jsfy.gov.cn/)(电脑端和微信小程序端)在线调解纠纷。

2.审慎适用涉企财产保全措施。加大涉企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充分考虑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对以生产和经营疫情防控产品企业为被保全人的,应暂缓采取财产查控措施或采用“活封活扣”等方式进行查控,严禁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对于明确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严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和防疫工作大局的负面影响。

3.加大涉困企业司法救助力度。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机制,对因受疫情影响陷入危困的企业,依法加大诉讼费用缓交、减交的支持力度,确保涉困企业打得起官司。

4.依法严惩涉疫情防控犯罪。建立涉疫情刑事案件联动机制,注重提前介入,从重从快打击涉疫情刑事犯罪,依法严惩抗拒管制、暴力伤医、传播病毒、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造谣传谣、阻碍交通等危害疫情防控、利用疫情破坏市场秩序、危害社会大局稳定的犯罪行为,依法全面协同疫情防控工作。

5.妥善处理企业融资纠纷。对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依法审慎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促使金融机构以延期还贷、展期续贷、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协商解决纠纷。依法规范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对金融机构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等情形的,就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允许范围的利息部分,依法不予保护。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降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融资成本。

6.积极保护企业稳定用工。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并重的原则,妥善化解劳动争议,尽可能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平衡双方利益。加强与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的联动协作,支持企业与员工协商合理调配岗位,采用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内休息休假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7.依法认定合同履行责任。妥善审理因疫情影响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租赁、承揽、建设施工、运输、餐饮、旅游等合同纠纷,综合考量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时间、方式、程度等因素,依法准确认定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免责事由,公正、合理确定当事人责任;对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将对企业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积极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新的协议,或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8.审慎处置企业破产案件。对主营业务发展良好,但受疫情影响而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应认定该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依法不予支持。加强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的重整、和解工作,对仅因疫情影响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积极引导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达成债务清偿和解方案,依法灵活、及时处置涉疫情重要物资。对于生产防控疫情物资的破产企业,积极运用府院协调联动机制,尽快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经营期间支付的职工工资、融资借款等,作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因受疫情影响,重整投资人招募困难或者无法制定可行的重整计划草案的,可以适当延长重整期间。债权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无需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9.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涉及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相关企业、单位及个人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应坚持以疫情防控为第一需要,坚持特事特办,开通绿色通道,实行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执行案款,确保其顺利开展各项疫情防控生产及实施工作。涉及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相关企业、单位及个人为债务人的,原则上暂缓对其采取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涉及疫情捐赠或专门用于救援的款项、物资及银行账号,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疫情防控必需的相关物资,应在详细登记造册后解除相关措施,使其尽快被用于疫情防控。

10.延伸司法职能融入防疫大局。依法支持政府对企业实施的减轻企业负担相关政策。结合镇江新区疫情防控期间方便企业群众“五办”措施,安排法院志愿者工作队协助镇江新区科信局进行企业复工材料审核,做好企业通过网格实现复工帮办全覆盖。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4日   


 

 

 

 
责任编辑:办公室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