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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随意调岗 员工维权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0-05-12 16:33:46 打印 字号: | |

 

日常工作中,每个岗位都有相应的职责和内容。如果遇到用人单位随意调岗,员工该如何维权呢?

48岁的赵小北(化名),就碰上这样的烦心事。他起诉称,2018年7月,经职业介绍所介绍,与镇江一家健康产业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职位为中央厨房炉灶师。入职后,因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等事由与公司产生纠纷,曾两次向公安部门报警处理。

2019年1月,公司营运经理在微信工作群中通知赵小北,他被调岗至门卫处从事保安工作,且未明确调岗后的工资标准。接到通知后,赵小北按规定时间前往新岗位报到,但他微信工作群中明确回复:“对新岗位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一无所知,无法接受实际的工作事项,不接受调岗。”几天后,该公司向赵小北发送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由于赵小北不服从公司安排,消极怠工,拒不到公司安排的工作岗位工作,构成旷工,决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无奈之下,赵小北先申请劳动仲裁,随后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019年10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公司答辩道:赵小北因劳动争议为由报警,停止工作,不履行工作职责,严重破坏公司秩序,拒不到公司调整的岗位工作,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依据劳动合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不属于违法解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原告赵小北与被告健康产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告从事厨房工作,2019年1月,公司无合理理由将赵小北调岗至保安岗位,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与赵小北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合同。赵小北不同意调岗,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未发生变更。公司以赵小北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赵小北支付赔偿金。

2020年3月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健康产业公司支付赵小北2019年1月份工资1673元及赔偿金5895元。目前判决生效,被告已履行完毕。

“用人单位调岗应当具有合理性,工作岗位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承办法官提示说:“用人单位调职如违反合理性,则该调职行为应被认定无效。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回原岗位或者协商同意在新岗位上班。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到新岗位上班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应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赔偿金。”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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