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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1-06-15 12:49:42 打印 字号: |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四)在法庭辩论阶段有辩论的权利,在辩论终结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五)经审判人员许可,可以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六)发现本院干警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利用职权谋私、吃请受礼、索贿受贿等行为,有权向本院或上级法院举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

(二)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三)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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