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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我院一案例入选镇江中院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12-28 15:32:44 打印 字号: | |

12月23日上午,镇江中院召开“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8例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我院审理的一起企业破产清算案成功入选。

该案审理过程中,我院充分注重因企施策。在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时,破产管理人发现,该企业在破产前已将部分闲置厂房对外出租,租户达10多家。这些租户租赁期较长均为5-10年,且绝大多数已预交了3-5年租金。那么,如何解决租户问题呢?

根据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破产前签订但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可以通知解除。考虑到解除合同会引起一系列问题,我院组织管理人与主要债权人沟通,最终决定以“带租拍卖”的方式处置破产财产,并制定相应的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即管理人不解除租赁合同,与承租人核实确认租赁范围、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已付租金数额、已付租金的租赁期限等客观事实情况,并将核实的租赁情况在拍卖公告中如实披露,向参与竞买的意向买受人明确告知带租拍卖。以拍卖成交日为节点,成交日之前承租人未支付的租金由管理人收取,成交日之后承租人未支付的租金由买受人收取;对破产前已经预付的租金,管理人不再向买受人退还。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决定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或协商解除。最终,2021年4月,该企业房地产、设备、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以4066万余元的价格拍卖成交,顺利接管、评估、上拍、交接。

在本案办理中,管理人没有机械处理,充分考虑到解除租赁合同会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例如要涉及到承租人已付租金的返还,装修、添附的赔偿、经营损失及搬迁损失的认定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如不能及时妥善解决,必然要影响破产财产的变价,影响破产案件的办案进程,影响债权人的及时受偿。从社会效果来看,解除合同必然导致承租人停产,工人失业,国家税源受到影响。法院和管理人在做了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和债权人协商,取得一致同意后选择“带租拍卖”的方式处置破产财产,在法院受理破产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内拍卖成交,取得良好效果。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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