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喜报】我院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第二批)
  发布时间:2022-03-01 14:27:32 打印 字号: | |

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我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林丽俊一审的某卤菜厂诉某省广播电视总台名誉权纠纷案入选,该案同时入选全市法院2021年度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

媒体如实曝光食品安全问题

不属于侵权行为

——某卤菜厂诉某省广播电视总台

名誉权纠纷案

 

承办法官

镇江中院 陈敏(二审)

开发区法院 林丽俊(一审)

 

核心价值

求实敬业、诚信经营

基本案情

2018年,朱某云经营的熟菜作坊因卫生问题被某省广播电视总台曝光,后被相关部门取缔。两年后朱某云易地重开,以其女儿名义成立某卤菜厂。某省广播电视总台的记者暗访发现,某卤菜厂生产环境堪忧,遂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某卤菜厂涉嫌经营腐败变质食品,且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某省广播电视总台报道了这一事实,报道中指出:记者在某卤菜厂实地拍摄,地上血水污水混流,绿头苍蝇随处可见,包装袋上爬有白色蛆虫,工人没有任何防护直接在脏地板上操作。同时,案涉报道中插播了记者2018年在朱某云经营的熟菜作坊拍摄的视频,视频右上角标注了时间“2018年6月”。某卤菜厂以某省广播电视总台混淆事实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某省广播电视总台撤回报道、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某省广播电视总台报道食品卫生问题、揭露食品安全隐患是职责所系,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无侵犯他人名誉权之故意。案涉报道反映出某卤菜厂卫生环境恶劣,且工人操作极不规范,对此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调查核实,并对某卤菜厂作出行政处罚。报道内容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记者实地拍摄的视频可相互印证,故某省广播电视总台不存在捏造、歪曲事实之情形。案涉新闻系实地拍摄后经剪辑形成,内容来源准确可靠。某省广播电视总台已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报道中的评论性用语较为公正客观,不存在恶意贬损和侮辱诽谤的情形。某省广播电视总台插播朱某云2018年违规经营的视频,一方面是出于讲述新闻事实前因后果的需要,另一方面意在回顾朱某云的违法行为,倡导监管机制常态化。案涉报道中对于插播的2018年视频进行了时间标注,并未混淆事实、误导观众。综上,某省广播电视总台实施的新闻报道并未侵犯某卤菜厂的名誉权,判令驳回某卤菜厂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依法报道新闻事件是新闻媒体的权利。加强对问题食品的新闻舆论监督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本案系媒体实施新闻报道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在法律层面,涉及到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在社会层面,涉及到与千家万户息息相关的食品安全问题;在道德层面,涉及到企业商家诚实守信的经营准则问题。食品卫生问题关乎国计民生,“舌尖上的安全”不容侵犯。本案通过对朱某云一再违规生产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明确了新闻舆论监督权与经营者名誉权的边界,鼓励新闻媒体通过合法合规方式揭露社会问题,维护公共利益。本案对于引导商户诚信经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形成良好社会风气具有积极作用,不仅弘扬了敬业、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依法支持新闻舆论监督的态度和决心。


 

责任编辑:办公室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