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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建二优化三提升|巧设“居住权”,让特殊当事人“住有所居”
  发布时间:2022-08-26 15:51:01 打印 字号: | |


没有房屋所有权也能永久居住? 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新增了一种用益物权,即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

近日,我院平昌法庭在一起离婚纠纷,巧设“居住权”,为离异后居无定所的残障当事人设立终身居住权,保障了弱势群体“住有所居”。这也是全市首例为保障特殊群体生活设立的终身居住权。

1999年初,原告刘某与张某相识,两人相识后不久便登记结婚,2002年4月生育一女。然而妻子刘某和丈夫张某却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执,遂于2010年6月协议离婚。离婚后,刘某念及女儿年幼,与丈夫张某复婚。复婚后,夫妻矛盾仍然不断,刘某因无法忍受,于2017年7月带着女儿与张某分居。谁料天有不测风云张某突发脑溢血手术肢体和智力达到二级伤残。面对刘某的离婚要求,张某及其家人坚决不同意,原因是张某无法自理,需要人长期照顾为此刘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家庭比较特殊,还有一个残障的哥哥。2013年12月张某父母及其祖父母所有的两套房屋拆迁,取得三套安置房,其中两套安置房分别登记在张某父亲和母亲一人名下,另一套祖遗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张某女儿名下。

“张某残障的特殊情况,法院判决离婚不能实现案结事了,而且张某离婚后的基本生活也得不到保障,因此我们将调解作为该案的首选目标。案件承办法官陈宁介绍道。

遇到的首要问题被告需要一个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因脑部手术现已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其法定代理人的父母年事已高且也不识字,因此需要一个能在中间起沟通桥梁作用熟悉诉讼程序、规范表达诉求的诉讼代理人

然而张某家庭经济困难,且近亲属中也无人愿意担任诉讼代理人,因此一直未找到合适的为此,陈宁法官多次与村调委会人员上门了解张某家庭生活状况,与村委会、司法所积极对接沟通案件调处方案,并建议村委会、司法所帮助落实张某在本案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经过协调,在村委会的帮助下,该村调委会为张某联系了法律工作者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问题解决了,但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张某母亲非常焦虑,“我现在年纪越来越大,也没有精力同时照顾两个儿子张某离婚后由谁照顾,住房保障又该如何解决?这不仅是张某母亲牵肠挂肚的问题,也是法院回应关切的重点。

为了消除张某及其母亲的顾虑,让张某有生之年住有所居,陈宁认为民法典中新增的居住权是该案调解的突破口。在张某女儿名下的这套祖遗拆迁安置房上为张某设立终身居住权,既保障了张某享有居住的权利,也方便将来张某女儿照顾其父亲。“对张某今后赡养照顾问题,成年子女是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主体,但张某女儿目前为在读大学生,尚未工作,我们作其女儿思想工作,予以积极引导。陈宁法官说。

考虑张某及其母亲行动不便,2022年8月5日,陈宁法官以巡回审判的方式上门调解纠纷,同时邀请了村委会工作人员参与,张某的父母、女儿及相关亲属到场。

调解现场,陈宁向张某及其亲属详细解读了关于居住权、赡养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同意离婚,其女儿自愿在名下房产上为张某设立终身居住权,待女儿毕业工作后履行赡养义务。

调解结束后当天下午,法庭还专门安排干警全程陪同、协助双方当事人来到镇江市新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进行居住权登记充分保障张某居住权。

这回他可算是有保障了,感谢法院,辛苦你们啦!”张某母亲拿到不动产中心颁发居住权证时,激动向干警连声道谢至此,张某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圆满解决,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一次巡回审判,巧设“居住权”,充分体现了人民法庭对特殊群体的司法关怀。结案不是最终的目的,通过司法手段彻底解决当事人困难,用责任担当为双方当事人寻求利益平衡点才是一名法官真正的追求。近年,平昌法庭立足乡村振兴,致力于打造“村民说事、乡贤参与、法官说法”的矛盾纠纷化解模式,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联动机制,健全完善工作举措,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化解在当地,为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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