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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丨我院案例和裁判文书分别入选全市法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和优秀裁判文书
  发布时间:2023-02-20 18:15:51 打印 字号: | |

近日,镇江中院召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暨社会各界座谈会,发布全市法院2022年度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

我院立案庭负责人张红承办的案件和丁卯法庭张龙法官承办案件的裁判文书分别入选全市法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和优秀裁判文书。

今天我们先来看看案例

案例

食品安全大于天,专业“打假”不支持

——吕某与某信息公司、某药业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在被告某信息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内购买了20盒“DHA藻油凝胶糖果”,每盒78元,店铺活动每2盒赠送一盒,共赠送10盒,经优惠后原告实际支付货款1559.1元。后原告在上述店铺内购买相同产品40盒,店铺共赠送20盒,经优惠后原告实际支付货款3112.03元。原告认为案涉产品超范围添加了碳酸钙、葡萄糖酸锌和富硒酵母,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

被告某信息公司辩称:同意退还原告购物款4671.13元,但不应承担支付原告十倍赔偿金46711.3元的责任。原告并非真正消费者,系以职业打假为名恶意起诉企业的职业索赔人,其诉求赔偿不应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涉案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涉案产品为凝胶糖果,其添加碳酸钙、葡萄糖酸锌和富硒酵母超出了GB14880-2012规定的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允许使用范围,原告主张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理由成立。被告某信息公司作为销售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原告主张某信息公司退还货款4671.13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应否支持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原告购买涉案商品的数量超过了正常消费者的日常所需,结合原告在提起本案诉讼前,已多次购买其他商品并就所购买的商品进行起诉,主张惩罚性赔偿,法院认为原告购买涉案商品的主观目的并非单纯用于生活消费,而是存在索赔牟利的目的,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十倍赔偿款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大于天,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责任重大。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的规定,营养强化剂钙铁锌硒在食品中的允许使用范围并不包括凝胶糖果。行为人对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不安全食品有权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退回货款。

食品安全法出于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确立了十倍惩罚性赔偿。但是对于以索赔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民事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滥用权利规避法律,而消费者亦应受其约束,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当下网络购物因方便快捷,成为不少消费者的首选,虽然网络平台运营商也在致力于商家诚信体系建设,但商家所售产品质量仍参差不齐,导致纠纷频发,更有人从中嗅到了“商机”。

本案裁判明确了对于重复、多次购买涉案商品,数量远超正常消费者的日常所需,企图通过诉讼手段恶意索赔的,可以认定其系以营利为目的,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有违诚信原则,不予适用惩罚性赔偿。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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