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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速递|毒品犯罪“零容忍”
  发布时间:2023-06-20 19:29:01 打印 字号: | |

吸毒贩毒,害人害己。6月20日,我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3年2月27日,吴某毒瘾犯了,通过路某的男友得知被告人路某可能有毒品后,随即微信联系路某,想要购买冰毒。“我们住在同一个小区,之前就互留了微信,方便联系。”路某说,自己在过年期间购买了冰毒,剩有一部分。“买来时3200元,就以3700元卖给他了。”路某回忆,两人谈妥后,约定好在镇江新区某处的路边交易。

3月4日,公安局民警在侦办其他案件时,发现路某有贩卖毒品嫌疑,遂电话通知她到公安局接受调查,路某遂主动投案,并退出非法获利500元。据悉,路某曾有多次因吸毒被行政拘留的经历,从2018年至今被行政拘留6次,曾因贩卖毒品,于2020年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路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在犯罪后自动投案,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因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承办法官、刑事审判庭庭长任荣兴介绍,综合考量下,最终判处路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路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严重侵害人们的肌体和意志,破坏家庭幸福,毒化社会风气。“希望通过这样的案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时刻警醒,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法官表示,对毒品犯罪,司法机关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贩卖毒品,量再小也违法。

以案释法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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