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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枫”景|调解化纠纷 锦旗表谢意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2-06 11:04:08 打印 字号: | |

日前,驻我院人民法庭的调解员收到两面锦旗——“为民调解行善事 排忧解难暖人心”“为民解忧暖人心 至真至诚显真情”,两起纠纷的当事人借此表达谢意,并对诉前调解工作表示肯定。

 

“诉前调解+司法确认+强制执行”

“不用法院判决,就可以帮我们追回欠薪吗?”

“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与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一样,都具有强制执行力。王某如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的,你们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听到解释后的徐某某与李某某终于放下心来。徐某某、李某某是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的当事人,王某长期拖欠他们工资,经多次催要仍不给付。2023年7月,讨薪无果的两人走进我院丁卯法庭寻求帮助。

了解到这是一起农民工欠薪纠纷,为保障两人合法权益,丁卯法庭迅速启动诉前调解程序,由驻庭的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周秀琴负责。。

当天下午,周秀琴就联系了双方当事人,请他们第二天来法庭调解。“你拖欠他们工资的时间也太久了。徐某某、李某某是信任你,才跟着你做工。做人要讲诚信,你不能一次性还清,也可以分期还款的。”第二天,在周秀琴认真释法明理,并进行利弊分析后,王某同意履行还款义务,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

调解中,徐某某、李某某仍对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有所顾虑。对此,周秀琴又予以耐心解释: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并且申请司法确认是不收费的,相比于诉讼程序,更为高效、便捷。“这样好,这样好。”徐某某、李某某点头同意。随后,法官对调解协议书当场进行了司法确认。

2024年1月,收到全部欠薪的两人高高兴兴走进法庭,送上锦旗,为维护权益之路画上句号。

 

诉前调解决批量物业合同纠纷

近日,驻平昌法庭的人民调解员也收到了一面锦旗。

原告系镇江市某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李某等人系业主。因部分业主长期拖欠物业费,经电话、短信多次催要未果,物业公司诉至我院平昌法庭。

平昌法庭了解到拖欠物业费的原因,主要是房屋延期交付,业主与开发商产生矛盾。为了减少诉累、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案件由驻庭人民调解员韦芸峰、葛国生负责调解。

调解员将业主分批请到法庭,与物业公司面对面调解。本着“一事一案”原则,调解员与业主们摆事实、讲道理、释法理: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双方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责任主体也不相同。

“物业费是物业公司提供良好物业服务的保障,小区环境的改善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在调解员的耐心解释下,业主们渐渐放松紧绷的情绪。随着气氛的缓和,物业公司也愿意对物业费予以减让。大部分业主当场缴纳了物业费,剩余的业主也与物业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日期缴纳。

 

人民调解员是矛盾纠纷化解的重要力量,也是诉源治理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院扎实开展诉源治理和诉调对接工作,对驻院、驻庭调解员加强培训,提升能力,帮助人民群众快速解纷,切实提升解纷实效,为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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